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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2-24 来源:科锐消防

湖南省公安厅文件

  湖南省公安厅文件

 
 
 
湘公通〔2011〕130号

 
关于规范全省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全面规范全省消防安全检测工作,切实加强对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服 务质量,促进消防安全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省公安厅决定全面改革和规范全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检测机构资质备案审查制度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均应向省公安消防总队申请资质备案审查,经省公安消防总 队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消防安全检测活动。我省原有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也应按规定重新申报备案审查,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消防安全检测活动。
     (一)资质条件。申请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气防火技术检测以及同时申请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具有相关专业(消防、给排水、电气、机电、暖通、应用电子等)的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从事消防安全检测或者相关工作经历5年以上。
     2、有一定的注册资金。申请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注册资金均不得低于200万元;同时申请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3、有固定的办公和检测场所。申请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检测场地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00m2;同时申请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检测场地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00m2
     4、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相应的经计量鉴定合格的检测设施、设备(具体标准见附件一、二、)。
     5、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体系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6、有一定数量取得相应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标准见附件四)。
    (二)申报、审查程序。申请成立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查:
     1、筹建准备。计划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机构,应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交筹建报告,报告中应注明从事消防安全检测的理由、范围及前期筹备工作情况。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告知申请人应准备的申报资料,并对申请人的筹建准备提出合理化建议。
     2、申报备案审查。申请人筹建准备完成后,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消防安全检测机构资质备案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消防安全检测机构资质备案审查申请表;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4)执业人员(含法人代表)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培训证明及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其中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要求提供原件备查);
     (5)相关检测设施、设备清单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其他计量鉴定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要求提供原件备查);
     (6)办公及检测场所租赁合同或权属证明复印件;
     (7)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审查备案。省公安消防总队收到资质备案审查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发给资质备案审查合格证明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和检测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备案审查。
     未经资质备案审查或经资质备案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消防安全检测活动的,已经做出的检测结果无效,并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函告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检测资质备案审查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审查合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检测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在消防安全检测机构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执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业务培训,再经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获得执业资格证明后,方可从事消防安全检测活动,实行持证上岗。
     (一)业务培训。申请消防安全检测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先经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亦可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符合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消防安全职业技能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二)执业资格考试。在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成立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测执业资格的人员,由省公安消防总队集中组织执业资格考试;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成立后,由其组织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制订并公布。
     (三)考试程序。个人申请消防安全检测执业资格,应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培训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公安消防总队收到执业资格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受理和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发给执业资格证明。
     执业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届满后需重新申请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明擅自从事消防安全检测活动的,已经做出的检测结果无效,并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函告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对相应的检测机构做出处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或不准予参加考试,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全面规范消防安全检测行为
     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类别、内容、工作流程和判定标准实施检测活动,出具符合格式要求的检测报告,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执业纪律:
     1、不得以欺骗、贿赂、伪造、变造、涂改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资质、资格;
     2、不得降低检测判定标准或者串通施工、安装、维保单位出具虚假、失实检测报告;
     3、不得擅自减少检测内容;
     4、不得违反工作流程实施检测;
     5、不得出具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6、不得超过或降低标准收取检测服务费用;
     7、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资质;
     8、不得与非建设或使用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9、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安全检测服务;
     10、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测服务委托或转包消防安全检测服务项目;
     11、不得以子公司、分公司、派出机构或个人的名义承接消防安全检测业务;
     12、不得向服务对象指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
     13、不得泄露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4、不得接受委托方或者向委托方索要消防安全检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以外的任何财物;
     15、兼有消防设施施工和维保服务的,不得承接本机构完成的消防设施施工和维保项目的检测委托;执业人员兼任消防设施施工和维保服务岗位的,不得对本机构及本人完成的消防设施施工和维保项目进行检测。
     16、不得存在其他影响检测结果公正、合法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以上第1条、第2条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取消资质、资格,对其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函告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以上第3-16条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资质、资格。凡被取消资质、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检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消防安全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一)年度审核。消防安全检测资质实行年度审核。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应在取得资质备案审查合格证明之日起,每满一周年的 前一个月内,向省公安消防总队申请年度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在下一周年内继续从事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活动。申请年度审核时,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审核申请报 告、资质备案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年度工作报告、年度业务合同(复印件)、计量认证合格证明文件、在岗执业人员情况等材料。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受理年度审 核申请后20日内对检测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年度审核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文件。年审时,省公安消防总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审查检 测机构的设备、场所、人员等是否符合原资质要求,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服务活动,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内容。凡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责令整顿,检测机构整顿完毕后再重新申报年度审核。
      未经年度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从事消防安全检测活动或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年度审核合格证明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取消资质、资格,并函告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二)检测工作网上流转。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消防安全检测工作。依托湖南消防网(互联网),建立消防技术服务应用 平台,实施检测工作网上受理、检测流程网上运行、检测结果网上公示制度。凡取得消防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分配使用互联网注册帐号,统一使 用消防安全检测应用系统进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公示,并将本机构资质、执业人员、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及所有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文件在湖南消防网消防 技术服务应用平台进行公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资料和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核对书面检测报告与网上公示的检测报告内容 是否一致。
     未按要求统一使用湖南消防网消防技术服务应用平台或者未及时将检测机构基本信息、检测报告等情况进行网上公示或公示内容与书面内容不一致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取消资质、资格,并函告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三)服务质量考核。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定期对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湖南消防 网上进行公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经核实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行为,应及时报告 省公安消防总队,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不良行为公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防安全检测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对消防安全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 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检测活动,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以及违反执业纪律等方面的行为,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根据相关 规定处理外,还将不良行为在湖南消防网上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规范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行业为确保建筑消 防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电气防火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对于提高建筑抵御火灾能力、促进社会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面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在全省消防安全检测行业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消防安全检测监督管理严重缺失、检测机构垄断经营、检测队伍素质不高,甚至违法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等突出问题,改革和规范全省消防安全检测工作已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和规范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的 重要意义。要将改革和规范消防安全检测工作作为推进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手段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引导和监督各消防 安全检测机构全面规范消防安全检测行为,推进全省消防安全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扎实做好改革和规范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的相关准备。改革和规范消防安全检测工作,是有效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率和 完好率、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城市抵御火灾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相关单位务必认真做好准备。省公安消防总队要科学制定消防安全检测规程,明确检测 类别、内容、工作流程、评判标准,统一检测报告式样,做好资质备案审查、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年度审核、服务质量考核、网络应用平台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物 价部门核定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主动协调质监、工商部门做好联合监管工作。申报资质备案审查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注册登记、人员配备、业务培训、设备添 置、场所准备等工作,确保符合相关资质条件。
     (三)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省公安消防总队要严格把好消 防安全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关,严格落实资质备案审查制度,严密组织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凡不符合相关资质、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资质备案审查合格或资格 考试合格。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符合取消资质、资格条件的,坚决取消责任单位、 人员的资质、资格。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对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降低标准实施资质备案审 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资质备案审查或执业人员考试,不得故意隐瞒发现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个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安 全检测机构。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
 
     附件: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设备配备标准
           2、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设备配备标准
           3、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4、消防安全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一: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设备配备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检测用途
最少数量
1
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
/
感烟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火灾确认灯的功能;探测器编码
3套
2
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
/
感温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火灾确认灯的功能;探测器编码
3套
3
水喷淋系统试水检测装置
/
测试末端放水设施的出水压力
3套
4
消火栓系统试水检测装置
/
测试室内消火栓系统综合性能
3套
5
数字声级计
40-120db
音响与控制功能中环境噪声及背景噪声;报警阀测试中警铃的声响
3套
6
数字照度计
0.1-2000Lx
应急照明灯照度
3套
7
数字风速计
0-45m/s
测试排烟口、送风口的风速
3套
8
数字微压计
0-2000Pa
防烟楼梯间余压值与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封闭避难层的余压测试
3套
9
垂直度测定仪
0-600mm
探测器的安装水平位置、管道坡度测量
3套
10
泡沫称重电子秤
0-6kg
测量低倍数泡沫液析液时间、发泡倍数
3套
11
数字万用表
0-750V
电源功能中交流供电电压变动的电压幅度
3套
12
数字激光测距仪
0.05m-60m
高精度距离测量
3套
13
钳形电流表
0-2000A
用于测量相线电流
3套
14
红外测温仪
-20℃-260℃
D:S=8:1
非接触测量温度
3套
15
数字兆欧表
0-2000MΩ
用于测量导线相间绝缘电阻以及各相线对地绝缘电阻
3套
16
接地电阻测试仪
10/100/1000Ω误差±5%
火灾报警系统接地电阻的测试
3套
17
150mm游标卡尺
0-150mm
报警阀组喷头的口径
3套
18
300mm游标卡尺
0-300mm
消防水泵出水管的直径;消火栓栓口的口径;消防竖管的直径
3套
19
100mm塞尺
0-100mm
测试挡烟垂壁、防火门与建筑物安装留缝的宽度
3套
20
数字试电笔
/
测试电源线
3套
21
15cm钢直尺
0-15cm
检测过程中小于15cm距离的测定
3套
22
打火机
/
配套装置
3套
 
序号
设备名称
  
检测用途
最少数量
23
加热笔
/
配套装置
3套
24
加长杆
/
配套装置
3套
25
丁烷气瓶
/
配套装置
3套
26
仪表测试笔
/
配套装置
3套
27
温度测试探头
/
配套装置
3套
28
多功能刀
/
配套装置
3套
29
测压管
/
配套装置
3套
30
可燃气体检测仪
0-100%LEL
测试可燃气体含量
2套
31
涂层测厚仪
0-2000µm
用于薄层防火涂料测量
2套
32
防水手电筒
/
日常检测使用工具
3套
33
数字干湿温度计
-10℃-50℃
测试检测环境温度、湿度
3套
34
数码相机
/
用于检测过程中隐患部位的拍照
3套
35
活动电源盘
/
日常检测使用工具
3套
36
对讲机
/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通讯设备
3套
37
手摇式绝缘电阻表
0-500MΩ
导线的绝缘性能
3套
38
压力表(0-0.4Mpa)
0-0.4Mpa
用于末端放水装置的出水压力的测试
3套
39
压力表(0-1.6Mpa)
0-1.6Mpa
用于室内消火栓系统综合性能中压力的测试
3套
40
组合工具
/
日常检测使用工具
3套
41
数字秒表
0-9:59’59”
检测过程中时间的测试
3套
42
手持式泵速检测仪
0-2.0Mpa  ±32m/s
消防水泵的扬程和流量
2套
43
剩余电流测试仪
5-100mA
用于检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动作性能
2套
44
5m钢卷尺
0-5m
报警按钮的安装;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高度;火灾显示盘的安装高度
3套
45
50m钢卷尺
0-50m
防火分区与手报的距离;水池、水箱的容积测量
3套
46
25mm外径千分尺
0-25mm
传输线路导线中线芯截面积的线径;接地线的铜芯线径
3套
47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
/
用于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测量
3套
 
附件二: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设备配备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检测用途
最少数量
1
红外热像仪(非制冷焦平面)
-20℃-350℃
用于电气装置发热部分表面温度的测量
2套
2
红外测温仪
-20℃-260℃
D:S=8:1
非接触测量温度
3套
3
超声波泄漏/放电检测仪
20KHz-100KHz
用于定位或检测空气泄漏时产生的超声波音源的位置,各电气设备的连接处有无放电现象
2套
4
钳形接地电阻测试仪
0-20Ω
用于测量导线重复接地电阻
3套
5
绝缘电阻测试仪
1MΩ-2000MΩ
用于绝缘电阻的测量
3套
6
真实有效值钳表
0-2000A
主要用于测量相线电流
3套
7
普通钳形表
0-2000A
用于测量相线电流
3套
8
漏电电流钳形表
0-150mA
用于中性线或保护中性线异常电流的测定
3套
9
插座检测仪
/
用于插座相线的检测
3套
10
非接触式测温仪
-15℃-350℃
用于测量导线接头及端子连接点的温度
3套
11
高精度数字万用表
0-750V
电源功能中交流供电电压变动的电压幅度
3套
12
塞尺
0-100mm
用于检测裸露导线和接地线之间的厚度
3套
13
数字测电笔
/
用于插座检测
3套
14
防水手电筒
/
日常检测使用工具
3套
15
数字干湿温度计
-10℃-50℃
测试检测环境温度、湿度
3套
16
数码相机
/
用于检测过程中隐患部位的拍照
3套
17
游标卡尺
0-200mm
用于导线直径等数据的检测
3套
18
对讲机
/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通讯设备
3套
19
手摇式绝缘电阻表
0-500MΩ
导线的绝缘性能
3套
20
电工组合工具
/
日常检测使用工具
3套
21
剩余电流测试仪
5-100mA
用于检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动作性能
3套
 
附件三:
  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1、质量手册
2、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4、检测质量标准
3、检测质量检验方法
5、检测质量计划
6、检测质量纪录
 
 
 
 
 

附件四:
消防安全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
 
 
序号
名称
人员素质要求
数量
消检
电检
消检和电检
1
总工程师
具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消防安全检测或者相关工作经验,并经执业考试合格
1人
1人
1人
2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
具有消防、给排水、机电、计算机、电子、建筑等相关专业高、中级技术职称,并经执业考试合格
不少于2人
不少于2人
不少于3人
3
初级技术人员
具有消防、给排水、机电、计算机、电子、建筑等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并经执业考试合格
不少于2人
不少于2人
不少于3人
4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含)学历,并经执业考试合格
不少于3人
不少于3人
不少于5人
5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
10人
10人
15人
备注:1、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
2、“消检”是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检”是指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主题词:消防 安全检测 规范 通知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
厅属各单位。                            (共印发110份)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11年8月23日印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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